js金沙3983总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与结构优化 , 规范大类 招生专业分流工作 ,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指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按专业大类进行招生 , 学生进校后经过一段时间宽口径培养后 ,再按专业对学生进行分流。我院大类招生专业按照招生方案确定的分流时间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的专业分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院需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 , 由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任组长 ,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 , 成员由学院其他班子成员、涉及大类招生专业相关系部主任 , 综合办主任 ,学团办主任组成。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方案 ,对新生进行“专业分流” 为主题的入学教育 ,公开并宣传分流工作方案;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充分了解学生关于专业分流的思想动态及意愿 ,及时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分流原则
第五条尊重志愿与择优分流相结合。结合学生志愿 ,合理设置专业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和在此基础上依据学生本科入学后第一 学期的学业成绩进行大类分流。
第六条学生志愿与学院专业发展相结合。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同时 ,需 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布局、专业教学资源与条件等因素 ,制定大类分流计划。
第七条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大类分流工作程序公开透明、选择机会公平平等,加强分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院要通过学院网页公开或公示本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分流专业指标、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自觉接受师生及社会监督 ,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分流依据
第八条专业分流办法 。专业分流办法由学院自主制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 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在专业分流方案中 , 入学后第一学期的学业成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
第九条专业分流计划。学院根据当年大类招生实际录取报到人数和学生分流意向调查结果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专业办学条件等因素 ,确定各专业分流计划 , 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
第十条学生个人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 ,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 ,在大类招生的所属本科专业中 ,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正常退役复学学生和转入我院的学生不再参加专业分流。学生选择较少、分流录取人数未到组班规模的基本下限值的专业,原则上当年停开,拟录取到该专业的学生根据大类分流志愿填报情况,重新分流到其它专业。
第五章分流程序
第十一条制定专业分流方案。根据大类分流办法 , 明确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分流原则、分流对象、分流工作流程等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面向新生进行宣讲 。学院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班会等途径, 面向大类招生新生宣讲专业分流办法 , 引导其了解各专业情况 ,做好学业规划 , 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调查学生分流意向。在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前,学院须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选择意向。
第十四条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应综合考核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近年专业就业情况、专业办学条件、学生分流意向调查结果等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即每个专业的班级数、人数) 以及专业分流工作方案 , 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学校领导小组核定后 ,在学院网页公布。
第十五条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在大类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 ,让学生充分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各系通过召开全体大类招生学生大会或班会 ,宣讲专业分流方案,指导学生选择专业 ,填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申请表。
第十六条初步确定专业分流名单。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院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方案、学生专业志愿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分流。
( 一 )学生志愿少于35人的专业当年停开。
( 二 )学生志愿少于35人的专业,若该专业为国家一流专业,则该专业最多可保留一个班的建制(35人)。
(三) 学生志愿少于35人的专业 , 如果分流时该专业工程教育认证申请已受理及处于后续程序中 ,则该专业最多可保留一个班的建制( 35 人)。
如果分流时该专业工程教育认证自评不通过或者进校考查不通过或者未通过认证 ,则按本条第一款进行分流。
(四)连续两年停开的专业,第三年停止招生。如果专业有特殊发展需要的,学院经研究后需提出专业暂缓停招的申请,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网上公示专业分流名单。在学院网页将初步确定的专业分流名单公示 3个日历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分流专业名称等。学院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的解释工作,并对学生提出异议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上报专业分流名单。在专业分流结果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 , 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结果,并将专业分流名单(须经学院院长 ,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本年度专业分流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学院须向学生介绍分流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指导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做好下一学期的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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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7 日